-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对控股股东(尤其是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从被控公司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加以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加大控股股东的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中股权过度分散,形成不了一个股东利益相对集中的管理决策集团,就会出现经理人员权限过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反之,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又会形成关联交易的泛滥,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被剥夺,其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公司实践中两种状况都存在,但后者危害更大,公司法修改时关注到其危害,在制度层面做出一些新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制度层面设计主要是三个:一是揭破公司面纱制度;二是次级债权制度;三是派生诉讼(代位诉讼)制度。第一项制度和第三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多有案例并在公司法修改中有所体现,而第二项制度则未写进去,那么,如何来看待次级债权的这条规则和理论呢? 次级债权规则的称谓表述各异,它源自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Deep_Rock Doctrine),其理论称为“衡平居次理论”Equitable??subordination),也就是限制控股公司对被控公司的债权的行使,以免对被控公司的债权人过于不公平。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的第262条提出了这项制度,其条旨用的是“控制企业债权公平居次”。“公平居次”显然是引用美国的“衡平居次”的用语。我认为用“次级债权”可能更通俗、更符合我国已有的相关制度和理论。 台湾公司法369-7条的规定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债权,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应负担之损害赔偿限度内,不得主张抵销。前项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台湾的这一规定应该是美国判例法中“深石原则”的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2条对此也有规定:“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股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说,次级债权就是其权利人在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以及求偿权(清偿顺序)有特别限制的一种债权。 次级债权规则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从被控公司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说控制公司滥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进行的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债权。台湾公司法的表述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因此,次级债权不应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必然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之债权。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其债权应和子公司对其他人的债权完全平等。只有母公司滥用其控股股东权利时才会有次级债权规则的使用。从这一点看,也可以说次级债权的基本规则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和确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修改稿第19条称:“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其有限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至于具体交易中行为哪些属于滥用股东利益应当由司法解释去作规定。美国之所以把这条规则列为衡平法规则,也是考虑这需要法院根据衡平(公平)理念由法官去作判断,仅靠立法去穷尽各种情况或者挂一漏万,或者有失公平合理。这里还要说明,次级债权与关联交易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关系: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关系使被控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交易,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也就是损害公司的其他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次级债权则是指控股股东{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与其子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所损害的是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侵犯控股公司(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前者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之措施,后者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之措施。 次级债权的理论和规则涉及到合同法,因为它是合同债权的行使问题。合同法中也有关于债权人滥用其合同权利的规定。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果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强令子公司放弃他对母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利用控制关系将子公司的财产无偿取得或低价取得,从而损害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时,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上述不正当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合同法74条涉及的是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其中一个债权人滥用其权利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如何限制滥用权利的债权人以保护正当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这对我们理解次级债权颇有好处。不同之处在于: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从被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