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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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周期较长,覆盖范围较广,清算时提供资料较多,清算审核内容比较复杂。所以,我多次登门请教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专家,又与房地产企业界资深人士反复探讨论证,结合企业的实际问题,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学习和研究。现归纳总结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二、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两种类型。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体根据《清算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主体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各单位应强化纳税人的申报责任,明确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发改委及有权立项备案部门备案的项目为清算单位,也可以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提交的资料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十二条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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