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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类案号:提案案由:关于建立广东“金融纠纷调解研判中心”的建议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办理类型:未分派承办单位:内容:在现代国内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下,金融作为资金活动的“信用中介”,为经济发展需要提供有力的资源后盾,同时,金融以其“黏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不但能有效提高国民经济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而且还调节着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日益明显,金融总量大幅增长,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市场影响力显著提高,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纠纷也成为当前民商事纠纷的新的增长和重点。从广东省情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持续上升,拿地处珠三角的佛山市来说,2009年至2012年,全市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8024件,涉案金额230.87亿元,其中2012年涉案金额为84.52亿元,是前三年金额总数的57.8%。另外,金融纠纷作为一种诉讼案件类型,已经超越法律及诉讼问题本身,而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大量的民间借贷、信用卡管理纠纷也为高利贷、非法放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存在埋下了隐患,极易造成重大群体性风波,金融纠纷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直接造成企业无法生存,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实践中,金融纠纷的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一、目前金融纠纷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一)化解矛盾难。以广东佛山为例,2009至2011年,佛山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8248件,从结案方式来看,三年间金融纠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比例分别为51.63%,54.98%,?55.80%。判决结案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另外,由于金融纠纷案件多疑难复杂,裁判愈来愈难,如果单纯依靠判决,金融纠纷矛盾则难以解决。(二)调撤突破难。与判决方式相比较,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更加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在近三年佛山市的金融纠纷案件处理中,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虽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调解撤诉率分别为44.56%、43.79%、42.85%,基本平稳。这说明部分法律事实较为清晰、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小的金融纠纷案件仍可以采用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从而达到更好化解纠纷的目的。但从近年来调解撤诉率停滞不前的情况来看,目前仅靠一个非专业性的法院来解决,无疑是难以改变现状的。(三)标准统一难。与传统的金融纠纷不同的是,近年来的与新兴的融资方式相伴随的金融纠纷体现出案件事实复杂、涉案金额大、当事人众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现象。如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信用卡盗刷之后,对于储户和银行责任承担上,有以侵权判的,有以合同认定的,有认定银行不担责的,也有平摊的,还有银行承担大多数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之所以出现这些裁判不统一现象,是与裁判人员对金融惯例不了解,对金融交易规则不清楚,甚至对金融纠纷案件的特殊性规律性不明确所致,因此,金融纠纷的处理应当由更专业的机构来处理更为妥当。正基于此,我们认为,当前在广东省要解决日益增长的金融纠纷,建立一个完善法治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必要对现有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整合,建立较为完备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初步的想法是建立“广东省金融纠纷调解研判中心”。二、建立“广东省金融纠纷调解研判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为金融诉讼减负是金融调解研判机制建立的现实要求广东每年审理的金融案件约6万件。广州市基层法院的金融案件近五年收案数平均每年13544件。而深圳市与广州市情况大致相当,而位列第三的佛山市,2012年一年就受理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9123件,是前三年总和的48%,增长速度惊人。在我们的调研中,基层法院很多法官对现有的金融审判机制表示了畏难:“数量多,金额大,规则难掌握;调解难,裁判难,信息化程度高。”这些畏难从一个方面说明案件工作量大,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当前仅靠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无异于“杯水车薪”。随着我省“金融强省”建设的加速,金融纠纷激增趋势已在所难免。如果不通过调解等方式将案件分流,而一味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将不堪重负。因此,单从对法院减负来说,有一个新的调解机制“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介入,也能缓解金融纠纷的压力。2.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是金融调解研判机制建立的社会要求金融案件数量多、类型新、金额大,而且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票据、借贷等各个领域。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只考虑事实和法律,而不顾及其他社会因素和金融运行规律,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偏离。许多案件就是由于当事?对金融法律和运行规律缺乏了解或误解而引起的,如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司法原则区别,如信用担保的社会问题,还有在非法吸储、非法集资之后对政府的压力,所引起的社会混乱,等等,都使我们不得不考虑金融纠纷的社会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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