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学习的范围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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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学习的范围 3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福州举办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教员辅导班,对《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和《法律法规选编》(行政执法考试参考用书)内的内容划定了一些重点学习的范围。但划定的范围十分广泛,现将划定的范围及相关内容知会参考人员。 省公司管理处将通过视频方式对参考人员进行培训,但因近期监控中心改造,无法使用视频系统,因此该培训将于4月上旬才能举行。请各位参考人员抓紧围绕本重点学习范围,认真复习,做好迎考准备。 省公司管理处 2011.3.22 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务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 一、概述 (一)三大法律体系 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与行政执法 行政: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管理整个国家事务活动的总称,是国家职权的全部(P2第10行)。因此,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活动的总称。(P4第1-3行)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一定后果的活动。(P9第20-23行) (三)行政执法的内容(P9-11面)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 行政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P18) 权利——是社会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的力量仍无法保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 法治的目标和作用,就在于划清公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的界限,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于,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的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 (四)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公平和公正,比例,权利救济等六大原则(P28最后一行及29第一行) 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源于法律规定。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一是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三是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P30) 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凡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P31第11-12行) 法律优先原则: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择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不能选择法规和规章为据。(P33第18-20行) 权利救济原则:指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的指导思想和准则。(P41第4-5行)贯彻权利救济原则要求: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执法行为阶段就尽可能消除,力求使行政执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或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二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救济请示,哪怕其结果并不能获得补救;三是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四是重视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制度。(P42) (五)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P81) 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形式:撤销行政决定;通报批评;改组;罢免;撤销机构等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剥夺行政执法资格;经济追偿。 二、行政执法证据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P86-87) 客观性:也称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指证据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 (二)正确的行政执法证据观(P88-89) 在法定程序中制作、惧或者取得证据:符合法定程序指制作、惧或取得证据的过程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的程序的一致程度。只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取得的并且当时业已归卷的证据方为有效证据。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告或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P91) 言词证据指人的陈述。由于是由人用语言叙述所知道的事实,所以不仅受叙述人主观倾向的影响,还受到叙述人的诚信度、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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