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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社会化服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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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社会化服务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离不开社会化服务,完善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面。本章共5条,对开展有偿农机作业服务、农机跨区作业及安全监督管理、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国家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和培训、从事农机维修服务的条件及维修责任、农机行业协会等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本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允许农民自主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使农民获得了经营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实施补贴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也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模式,农民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化投入的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不仅改善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条件,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一是机械作业比人工作业费用低。除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应机械收获的地方外,农民选择机械收获是考虑了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目前,农民采用机械收割与雇工收割相比,要节约一半的开支。二是机械作业能减少损失,增加产量。如采用小麦精量播种技术,每亩可节约种子3公斤以上,比常规播量减少1/3-1/2;人工收割谷物,割、捆、脱、扬场等多道工序的总损失高达6.8%-10%,联合收割机一次完成所有工序的总损失只有3%。三是机械作业替代青壮年劳力,他们从事第二、三产业,可以增加收入。在全国有近1亿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1.3亿劳动力在当地乡镇企业劳动,这些务工收入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忙时,他们愿意雇用农业机械以保证自己从事的二、三产业的收入。四是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和新一代农民进入农业劳动领域,他们选择农业机械作业,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活质量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过发展农业机械化,使农民有条件分享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主体是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这里农民通常是有机户、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主要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行业协会、乡镇农机站、村农机服务队等。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本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与接受作业服务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下达成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即服务一方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按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之间的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农民之间的事,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为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提供适用的依据和事后解决纠纷的参考。   二、国家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指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简称跨区作业,它是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农机服务形式不断创新,从有机户互助代耕作业,发展到联户合作经营、集团承包和跨区作业。特别是1996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获得快速发展,不仅拉动了农村市场需求,提高了小麦机械化收割水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促进了农机工业的发展。目前,跨区机收已从小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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