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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主要受众观P174:
1)作为社会群体成员的受众:受众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集团或群体,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受众对大众传媒的接触虽然是个人行动,但是受到他的群体归属关系、群体利益关系以及群体规范的制约。受众的群体背景或社会背景是决定他们对事物的态度和行动的重要因素。
?2)作为“市场”的受众:把受众看作是信息产品的消费者和大众传媒的市场。
如何看待“受众即市场”这一观点:
??? “受众即市场”是大多数媒介机构的基本观点,反映了传媒活动经营性、商品性和竞争性等特性,也能够揭示受众作为消费者某些行为的特点。
但从传播学的角度讲,这个概念是不完善的。
麦克卢汉指出:1)它容易把传媒与受众的关系固定为“卖方”和“买方”的关系;
2)这种观点更多地着眼于受众的购买能力与消费特点相关的人口统计学属性;
3)这种观点容易把“商品销售量”——收视率或发行量作为判断媒介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而忽视公共利益;
4)把受众视为“市场”只是传媒一方观点,而不是从受众立场出发考虑问题。我们不能把受众简单地等同于物质商品的消费者,也不能将传媒简单地等同于生产和提供物质商品的企业。3)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
受众不仅仅是传媒信息的使用者和消费者,还是构成社会的基本成员,也是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公众。受众具有传播权、知晓权和传媒接近权。
传播权:传统称表现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社会成员是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言论、创作、著述等活动表现出来,并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和渠道进行传播。
知晓权: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
传媒接近权:传媒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媒介传播与民工的意见表达
五.媒体如何报道弱势群体的利益
媒体会在什么情况下注意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的研究表明,在平日报道中,新闻效应成为衡量弱势群体的报道的首要要素,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或在较大范围内产生影响时,才会得到媒体的注意,而且通常是被处理成一般的社会新闻,很少对之作进行深入调查和认真思考。⒀
从问题的解决来看,当矛盾激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引起媒体的注意,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我们知道,问题的解决时机应该是事件出现的萌芽阶段。
但反过来看,这些突发事件的报道也必然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普通民众作为合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在一定的时候,主流媒体的关注,将会使本来停留在某些表面的事实,自然地延伸到制度和观念层面,从而引起积极和较为彻底的改变。比如“孙志刚”事件。
但是媒体的相关报道还是应该多使用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和《合同法》等,帮助民工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而不应该只沉迷于事件的冲突性,追求报道刺激性,从而从长远的角度,帮助民工维护他们的长远权益。媒体来推动事件解决,只能看作是偶然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和长期解决问题。现在随着一些相关的法规出台,比如《四川省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还有一些即将出台的法规,将会更多地出现在民工权益报道中,成为新闻点。这样民工报道将更有指导性和实用性价值。
很多媒体在表现弱势群体利益时还是显出施舍的姿态,比如很多有关民工拿回所欠工资的报道,总是喜欢用拍下民工喜滋滋数钱的镜头。这些导演痕迹很重的场面表现受到了很多读者,尤其是网民的诟病。如此做秀不但有损新闻的真实性,而且不能真正地做到为弱势群体谋利益的立场,也无法真正地体验民工的心声。
六.媒介角色矛盾和出路
在媒介与弱势群体的关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媒介的角色矛盾。一方面,媒介作为社会公器,应将其所有资源看作整个社会赋有,应当对社会各个阶层都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道事件中,不避讳,不偏袒,反映各阶层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更应给予更多注意力,帮助其实现自身利益和摆脱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媒介的运转又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所以媒介在选择受众群时无法不带有某种倾向性,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媒介又不能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否则会丧生掉在读者心里的公信力,进而丧失掉在市场中竞争地位。媒介现实的决策是,在这几种角色中维持平衡,不顾此失彼,既不能丢掉自己的经济效益,又要把持自己的公正地位。
具体的做法有:
①报道思想上重视弱势群体,具体原因前面已提及,这里不再赘述。
②报道内容上增强弱势群体的贴近性。要做到贴近性,就不能高高在上,从利益集团的角度看待民工,“跳楼秀”之类的名词只会增加民工对媒体的距离感,而决不会拉近民工对媒体的亲近感,无法做到贴近性。
③报道主题上多趋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要在这里指出的是,媒体应该首先完整全面地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这利益不但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权利,后者,媒体反映的还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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