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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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关于刑法学中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的局限,由于刑法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贯穿整个刑法学理论的始终,所以再此仅以罪数的判断标准为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触犯的是用最还是数罪的问题上,刑法学界就有主观主义说和客观主义说,其中主观主义说包括犯意标准说(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和目的标准说(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个数来决定罪数)。客观主义说包括了行为标准说(以实现犯罪的行为个数来决定罪数)和法益标准说(根据被侵害的法益的个数来决定罪数)。这两种学说应该来说都是有失偏颇的,比如:行为人为了抢劫银行而盗窃枪支,然后利用盗窃的枪支去抢劫银行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按照主观主义的目的标准说,此行为人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抢劫银行,那么行为人就只应该成立抢劫罪,而不是数罪并罚,这样势必会有违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再如:诈骗罪的认定,在理论上,行为人要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两个行为,一是诈骗行为,二是接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按照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此行为人的行为个数有两个,所以应该定两个罪,但是单纯一个诈骗行为可能不够成犯罪,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与行为,也不够成犯罪,这样就使得行为人不犯罪了,这样刑罚的功能就无法发挥了。 刑法学中主客观统一的问题,不仅涉及罪数问题,而且在具体犯罪构成中的罪过形式的确认,故意内容的认定以及法定结果与罪过形式的矛盾等问题与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单独的主观主义与单独的客观主义时常造成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上的争论,所以坚持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统一的原则,不但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行得通的。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新刑法与客观主义》,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93页。 [2]刘磊:《主观主义的反思与客观归咎理论的抬头—评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咎理论》,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86页。 [3]包雯:《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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