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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化妆品说明书中的标识用语,由于大家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哪些是不可使用的医疗术语,哪些是夸大词语和不可使用的词语,哪些属于规范用语,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就此,卫生部有关专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原则,提供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但不作为法律法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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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化妆品标识的内容
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所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化妆品说明书内容的标识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 化妆品产品名称及销售包装的的标识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的有关规定。 · 化妆品防晒产品的标识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所测产品的SPF值低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减去标准差后仍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关于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的标识(PFA值或PA+—PA+++)和测定:接受MPPD法进行测定,其他方面参照SPF值的测定原则进行。
SPF值(sun protection factor):(防晒系数)英文字母缩写。PA值:是一种标示防晒品对紫外线A光的防御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号越多表示防御能力越强。
· 化妆品成分标识的要求 标签标注成分与配方成分应保持一致。包括标签说明书中宣传的主要成分和标签全成分标识中的成分清单均应和所提供配方组成保持一致。
· 化妆品委托、联营生产的产品标识 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制造商或进口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是许可批件获得者的名称和地址。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责任单位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不同时,也应分别标注产品责任单位信息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例如责任单位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 化妆品警示语的标识 应标注的化妆品成分或警示用语,详见《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染发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应符合《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卫监督发[2005]335号)有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需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成分标识要求及警示用语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等所需标注的内容;其它警示语的标注要求,如:“本品未经安全性检测”、“本品安全性未经确定”等等。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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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的规范用语:· 保证产品真实性前提下的化妆品宣传用语化妆品基于其定义范畴及产品必备的真实特性,依其类型可宣传的用语。以国内外有关资料为参照,由化妆品相关协会组织企业提出各类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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