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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
(一)、基本房屋要求
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
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
清洁区:准备室、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污染区:污物处理
⑥输血条件:开展药物流产服务的机构应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二)基本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
2.妇科手术床;
3.手术包;
4.器械台、器械柜;
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
6.会阴冲洗器具;
7.筛网、大小量杯;
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9.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11.放射检查条件;
12.心电检查条件;
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14.B型超声仪;
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
(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板、放录像等
设施;
17. 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
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二、人员要求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务人员。(不设科)
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
4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的人员。
6.已取得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其间应该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1).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①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
②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③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
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2). 医务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4).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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