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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志、标签要求
发布时间:2006-05-11
一 范围
为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给使用者和其他人员规定了用于提供医疗器械重要信息的标志、标识,主要由下列人员使用。
■医疗器械制造商
■医疗器械使用者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督的人员
■主管部门、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
二、依据
二 依据
■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通用标准
专用标准
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
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附录A安全要求中“外部标记”。(医用电气产品)
通用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0466-2003《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YY91099-1999《医用X线设备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专用标准
专用标准
YY0089-1992《病人监护系统专用安全要求》
YY0319-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9706.X-XXXX《医用电气设备第X部分:XX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0290.4-1997《人工晶体第4部分:标签和资料》
YY/T0486-2004《激光手术专用气管插管标志和提供信息的要求》
产品标准
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GB10152《B型超声诊断设备》
YY0460-2003《超声洁牙设备》
医用高分子制品标志
单包装或初包装宜有下列标志:
—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 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 生产批号或日期。
无菌产品的单包装或初包装还宜有下列标志:
— “无菌”字样和/或无菌图形符号(YY/T0313)、“用后销毁”等字样医用高分子制品标志
— 初包装有小的破损,制品不能安全使用时,应有“包装破损禁止使用”字样。
— 一次性使用说明和/或图形符号(YY/T0313)。
— 失效年月。
外包装宜有下列标志:
— 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
— 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 生产批号或日期。医用高分子制品标志
— 毛重;
— 体积(长?宽?高);
— 执行标准编号;
— “怕湿”、“怕热”、“怕压”(视情况选择)等字样或图示标志(GB/T191)。
无菌产品的外包装还宜有下列标志:
— “无菌”字样和/或无菌图形符号(YY/T0313);
— 一次性使用说明和/或图形符号(YY/T0313);
— 失效年月;
— 灭菌批号或日期。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国家药监局10号令)医疗器械签、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
三 产品企业标准中对标志标签的要求(范例)
7 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7.1仪器在适当明显位置上固定铭牌一块,并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单位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
c)额定电压、频率;
d)出厂日期或编号;
e)产品注册号。三、产品企业标准中对标志、标签的要求(范例)
7.2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出厂编号;
c)检验日期;
d)检验员代号。
7.3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型号;
c)净重、毛重;
d)出厂日期或编号;
e)产品注册号。
f)体积;
g)执行标准编号;
h) 〝小心轻放〞、 〝向上〞、 〝怕湿〞等字样或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四 医用电气类产品的外部标记要求(范例)外部标记要求(范例)
附录A 安全
A2.1外部标记
在设备外表面显著位置至少应有下列清楚易认、永久贴牢的标记:
a)制造单位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
c)与电源连接: a.c.(~ /交流)22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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