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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 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 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 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 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院(系、所)、导师、学生个人保管。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必须按其执行,不允许随意修改。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九条 研究生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照公共课课程表和院(系、所)课表进行选课。
第十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选定该学年的课程,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可作调整。高年级研究生选课与新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一旦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缓修、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未选课而参加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研究环节考核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执行和遵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加权组成。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3左右。
第十六条 免修条件及申请办法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选课后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者,必须提前办理缓修或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学生办理各种成绩单时,只填写重修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阅试卷。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须书面申诉理由,经主管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查试卷。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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