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疗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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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省,市已经相继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局系统兄弟单位的做法,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本着保障基本医疗,加强管理,节约开支,防止浪费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则 1 医疗制度改革是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本着国家,单位与个人合理分担相结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 中心医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内诊为主,外转为辅的原则。 3 中心医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执行医疗制度,坚决履行《规定》所赋予的管理职责,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管理的原则。 4 严格执行《**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医药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和自费药品的管理规定。 二~就诊和会诊 1 职工患病应首先在中心医务所就诊(居住在本局系统单位的退休人员可就近在该单位就诊),中心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大处方”~“人情方”~“滋补方”“一病多方”及“患者指定方”,药量一般按急性病五天,慢性病十五天开处方,单张处方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2 因病情需要转外就诊者,必须经医务所医生同意,报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医药费。 3 中心指定医院为: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市第九医院,省妇保医院。因特殊病情,需经医生,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到有关专科医院就诊。原则上不准许到部队医院,各类职工一样,中外合资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院,按摩医院,专家门诊部以及私立诊所和医院看病。 4 职工到市内医院住院,必须到医务所领取一份〈〈敬告职工函〉〉,并按其中有关规定执行。出院报销时必须提供出院小结,详细用药,治疗记录,凡非公费范围内药品和未经批准的高档检查(单项200元以上)不予报销。 5 职工因公外出或回家探亲患急病者应在乡级以上医院就诊,报销时必须提供病历,处方,发票,以上三项缺一不可。不得随意在药店购药,如遇特殊情况(如伤风感冒)可适量购些常用药,药费不得超过15元,15元以内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超过15元以上部分治理。 6 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或居住者,可就近选一所公立医院,自选医院每年三月份前报中心医务所备案,多处居住者,只能选定一所异地公立医院为指定医院,费用按指定医院报销,其他按非指定医院报销。 7确因病情严重,不能按有关规定就诊者,可就近门诊 ,费用按指定医院报销;因病情危急而收入住院者,必须在二天内通知中心,费用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否则费用用非指定医院标准报销。 三,医疗经费的管理和报销 1 未按本〈〈规定〉〉擅自到外就诊者费用自理。 2 居住在本局系统单位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单位医务所就诊与中心医务所就诊同等对待,但报销时必须出具病历,处方和收据。 3 居住在中心大院的职工,在*厂医务所急诊者,在三天内将病历,处方与收据交中心医生签字,费用可按中心医务所标准报销。否则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 4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职工年龄段 中心医务所 指定医院 非指定医院 50岁以上(含50岁) 90% 80% 75% 40—50岁(含40岁) 85% 75% 70% 40岁以下 80% 70% 65% 5 经中心医生同意,领导批准转外就诊者,遇下列情况之一,费用自理。 (1)没有病历或病历不完整,没有处方及正式税务发票者。 (2)医院科室发票,专家门诊发票。 (3)非**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如试制药品,保健药品,自够药品等。 6 职工个人本年度内负担的医药费用(不含第五款规定),在职职工达1500元,退休职工达1000元之后的医药费用,指定医院报销标准可提高10%,但中心医务所及非指定医院报销标准不变。 7 职工外出就诊,门诊一次性医药费150元以上或拟做费用120元以上单项检查或治疗者,需经医务所医生同意和中心领导批准,否则费用自理。高档检查(指一项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项目)结果,无占位性病变或其他显著临床意义的病变,只报50%。 8离休人员在〈〈**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内的治疗药品及检查,可全额实报实销。 9 矽肺病人员专项治疗费用,在〈〈**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内可全额报销,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按一般职工标准报销。 10 因公(工)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人员,治疗相关疾病的医疗费用,在〈**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内可全额报销,其他病种的医药费按一般职工标准报销。 11 癌症,肾衰,精神病,公伤的专项治疗费用在〈〈目录〉〉内可全额报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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