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全文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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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论法理、辅助连结说。第五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奴隶社会采取敌视待遇、封建社会差别待遇、资本主义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特点: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与船舶遇难施救、专用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和自然人或法人。例外;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的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不同的时期: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闭关时期(从明末到鸦片战争)、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平等待遇。第六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一)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车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二)要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实践不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住所发球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则是个公法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至于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导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时间的事实即可、而惯常居所是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经常的身体出现的。第七1.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程序:特别认许,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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