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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B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
例如: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三、《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92条“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声明保留;
2.对《公约》的95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
3.对《公约》的96条“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可以声明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保留声明。
四、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五、关于发价(要约)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三要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若被发价人还价则视为新的发价。须注意此处“改动”须为实质性改动,若为非实质性改动则不视为还价,此时答复视为接受发价。
3.实质性改动:《公约》第19条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的变动。
六、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在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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