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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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案 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 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问题: (l)根据海牙规则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 (2)该轮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赔偿损失并拒绝提供并同海损担保书,是否有理?根据是什么? (4)上述三批货损,根据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分别处理? 案例二: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2)按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是否有理? (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还是“货物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案例四: 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案例五: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雅”号客轮,在下船时,由于船舶至岸上舷梯绳未系紧,致使该让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乘客受伤.但遭到船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无奈该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 (1)船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2)在船公司拒赔的情况下,为什么转向船舶雇用人起诉? (3)你认为船舶雇用人对工作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否负责。 案例六: 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瞩“兴隆”号第1O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 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承保人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据此保险人虽数度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拒绝。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 问题: (1)“兴隆”轮是否已构成不适航? (2)保险人赔付荷兰收货人损失该不该?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转向船方索赔对不对? (3)船方对造成货损有无责任?船方拒赔有无理由? (4)保险人最后于 1983年7月 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的时效是否已过? (5)根据你的分析,本案应如何判决? 案例七: 我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1981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装船以后,货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明书向银行结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讹,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现商品检验证明书上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沟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 问题。 (1)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否充分? (2)卖方在这件事上有无责任? 案例八: 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人成交一批陶瓷茶具生意,共15,000套,装1500箱,每箱十套。条件为CIF,并订明可分三批,每批500箱,分别于一、二、三月装运。我出口司于一月份装运500 箱,获得顺利结汇,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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