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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2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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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207

医学伦理学的核心:探讨生物医学科学发展中的人的价值问题。 完整人的医疗应该是生物—心理—社会—-伦理医学模式 医学道德与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是一般道德理论,原则,规范在医疗实践,卫生保健实施以及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3个阶段:医务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范围的四个方面:1 医疗卫生专业中的伦理学问题,如医患关系的道德;2 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如人体实验,行为控制伦理问题等;3 广泛的社会问题,如公共卫生事件,人口控制的道德问题;4 人类生命以外的动物,植物的生命,如动物研究。 医学伦理学的原则: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有利无伤原则尊重与自主原则公正与公益原则;一是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即与医生诊疗技术和方法无关的医生与患者“纯”人际关系,确切地说,就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的表现而引发的医患关系现象。二是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围绕诊疗技术性的问题建立的关系。:1.医疗技术两重性的技术方面,技术本身存在正作用和副作用。2.医疗技术两重性的非技术方面:即技术应用中由于社会、心理、道德等因素影响作用下产生的两重性,如滥用技术的问题。医疗技术可能的负面影响不光影响病人、疾病,还可能影响医患关系,社会、环境、生态、人类未来等。 和公民,大致可以分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学是法律解释学的一部分。(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医务人员积极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处方,不当手术等等,不作为则是指医务人员消极地不实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其必须实施的行为,如不按护理规范和常规观察、不尽告知义务等行为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物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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