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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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房地押(按)字 号 睢 宁 县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睢宁县房产管理局监制 借款人:XXX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XX支行 立合同人 抵押人:XXX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XX支行 担保人: 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了确保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年借字 号借款(贷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XXX有限公司愿意以其位于XX小区 的合法在建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二条 在建工程取得方式、四至界限、使用性质、设施、工程进度状况、地块使用期限、相关证件号码: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面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结构 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层次 竣工日期 使用性质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元) 已投入工程款 施工进度及完成工作量、工程量(监理公司盖章): 该工程目前进度为: 第三条 该在建工程经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估价机构于2013年 月 日估价,该在建工程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 该房地产出租及他项权设定情况 。 第四条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在建工程及相关权益作为借款人贷款。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即按借款(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按揭)房地产价值40﹪的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写) ,约定(按揭)贷款期自2013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贷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税费。 第七条 担保人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六条中涉及的债务及相关税费,担保期间自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至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加收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 办理 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条 抵押权人未按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款项的,抵押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由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抵押人经营损失。 第十一条 在抵押(按揭)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十三条 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 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 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担保人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 日内,应当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债务,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所欠债务从担保人帐户中扣收。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支付的债务。 第十九条 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二十条 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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