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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08]41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预防和处置各类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预防和处置行政争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涉灾行政争议处置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是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基础;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集中精力搞好恢复重建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置恢复重建中的行政争议,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行政权力规范运用,有效预防和处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已有的涉灾行政争议要加以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妥善处理,力争使其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对无法化解的要引导其在法制的框架下解决,切实防止因处理不慎导致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
化解行政争议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规划调整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时,要做好对灾毁耕地的灾情评估,按照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分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并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在恢复重建中采取临时征用房屋、土地、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行政征用行为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征用行为,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采取征用财产行政应急措施时,如果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一时无法查清,由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群众见证征用财产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二是征用财产决定尽量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告知对征用财产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和救济程序,书面决定依法定程序送达,紧急情况下作出口头决定的要作好记录。三是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三、有效开展执法活动,确保灾后依法重建
(一)确保执法主体合法。“5·12”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各级迅速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并以指挥部的名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抗震救灾指挥部系临时性综合机构,为遵循行政法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对可能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尽量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对以抗震救灾指挥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选择适格的行政主体参与诉讼。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了减少因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各级执法机关在注重效率、遵从应急规则的同时,一是要注重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处理。开展联合执法的,应由其中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二是在恢复重建中,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注重行政法律程序,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三是应当主动研究行政纠纷和矛盾,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预案和对策,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三)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一要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注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受灾群众提出抢救私有财产的要求,应最大限度地帮助受灾群众抢救财产。在拆除危房前对灾民提出的贵重私有财物应进行登记,便于危房拆除后对清理出的财产进行认领,避免灾民因认领财产而发生争议,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有关职能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应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合法财产做好相应的登记、保管和取证工作,避免在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二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无主财产。由于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严重的财产毁损、失散和大量人员死亡,使财产的事实状态陷入混乱和不确定之中。要严格依法规范无主财产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于有证据表明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办理,不要直接运用行政权力来处置这些财产。
四、切实加强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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