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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8-6-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309241007348050
【全文】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1998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减轻企业包袱;(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四)企业调帐。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一)主要工作:1.企业要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一步审查核实。核实重点是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帐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等。2.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对清理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详尽的处理意见,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二)基本要求:1.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所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2.详细分析各项资产结构、质量及管理使用状况;3.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4.按规定报送的证明文书、凭证等必须有法律效力。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一)主要工作:1.审查核实《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报和编写;2.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按规定向企业出具坏帐损失的证明文件;4.审查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规定;5.签署审查核实意见。(二)基本要求:1.全面分析、掌握所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状况;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3.做好工作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一)主要工作:1.协商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审批方式、方法;2.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意见;3.核实主管部门报送或按规定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4.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5.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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