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与和谐社会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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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基层群众自治: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从性质上讲,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基层民主分为两部分,一是基层国家政权的民主,例如乡镇、街办一级,属于国家政权体系的最末端,属于国家民主范畴;二是基层社会民主,它是属于非国家制度层面的民主,基层群众自治属于基层社会民主。 从内涵上讲,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制度与实践。当前,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历史与现状 1、村民自治的缘起及发展 1982年12月份修改《宪法》时,将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确立了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 1990年,民政部根据中央部署,在全国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全面拉开村民自治序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了长达十年的试行。它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 2001年,全国全部实现了村委会的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在形式上在全国全面普及。 2、居民自治的发展 从萌芽形式看,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比农村村民自治产生的更早。建国后不久,在50年代初期,在天津、上海等城市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居委会组织,主要是协助政府从事治安管理、清洁卫生、生产服务等日常事务。1954年12月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于是,居委会建设在全国蓬勃发展起来,1956年到1958年是的城市居民自治发展的“黄金时期”。1958年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居委会的性质被歪曲,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居民自治的发展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在村民自治的影响下,城市居民自治重新获得发展。 198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重新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并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自治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 到了20世纪90年代,居民自治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民政部于1999年在26个城市的部分辖区开始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居民自治全国广泛推行。 (二)基层群众自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1、创造了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的新模式。在中国,长期历史上的专制集权体制使权力高度垄断于皇帝——官僚体系,社会有一定的自治空间,但这种自治权高度依附于国家政权,且没有法律保障。当代中国城乡基层自治是国家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并由法律所认可。所以,它在基层社会层面为构建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体系创设了基本的模式。 2、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对培育民主文化却极为不利。它的一端是个人和家庭,另一端是国家和天下,在家与国之间缺失一个重大环节,即西方那种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而这是培育民主文化的土壤,是民主的根基所在。所以,在中国走向民主化的过程之中,必须建立一个公民社会,其唯一方式就是民主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全体居民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它第一次大规模地将民主与法治制度输入到基层社会,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奠定牢固的基础。 3、在社会管理和矛盾调节中起基础性作用:利益表达、矛盾协调、排忧解难 在现阶段,人民的直接利益在基层,矛盾也集中于基层。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各方面权利和利益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迫切任务,基层群众自治在社会管理和矛盾调节中起基础性作用。 首先,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为基层群众提供了表达自身利益取向的途径。其次,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为基层群众提供了协调矛盾冲突的机制。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职能按照相关自治法律规定,都包含有“调解民间纠纷”的内容。 所以,基层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突出问题 (一)体制层面: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党组织关系不顺,自治权得不到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要发展,就必然要涉及到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涉及到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所以,自治组织与当地政府组织,与党组织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困扰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难点。 1、从城市来看,我国城市社区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居委会的自治职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对社区工作的形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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