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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纪员工企业常犯的三大错
2014-02-17劳资协调劳资协调
劳资协调
微信号laozixietiao
功能介绍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关系协调信息、劳动关系协调案例、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辅导
因为5年前的违纪行为,施先生被公司开除了。公司5年后“迟来”的开除究竟是否合理?
近日,杨浦法院判决该公司以施先生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严重违纪为由在2011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当支付施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2006年,施先生应聘至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7年、2009年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也获升迁。2011年7月,领导与施先生谈话,并制作了谈话记录:施先生承认2006年至2007年间,工作中的“账外账”没有通报,在工作移交过程中也没向继任同事移交账目。随后,公司以施先生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杨浦法院认为,施先生违纪行为发生于2006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此后多次与施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为该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放弃了主张,遂作出判决。
我国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因条例的整体失效,该条款已不再适用,但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还是应及时作出处理。除了处理不及时外,企业处理违纪员工还有哪些常犯的错呢?
错误一:采集违纪证据不合法
【案例回放】王女士是一家航空公司的乘务长。公司以王女士在工作中失职,造成其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工作会议中遭到投诉为由,让王女士暂停原工作岗位,每天到办公室进行检讨。公司还表示,只有认真检讨才能重返原岗位。
王女士为了早日重返岗位,多次进行了书面检讨,但公司每次都说她的检讨不够深刻。王女士称,其后她在公司要求下违心地在对方准备好的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并按公司要求的方式写了检讨。但公司并没有兑现让王女士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反而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下达通知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关系。
于是,王女士将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说法】《劳动合同法》将员工严重违纪设定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有证据,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等,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也是证据的形式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王女士的检讨书是可以作为严重违纪的证据的,但还需其他证据如他人投诉等形成证据链。另外,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公司在要求她写检讨书时,曾有让她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公司不能以王女士的检讨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需指出的是,很多员工走上司法程序后,之所以败诉,就在于有不利证据落在单位手中。
因此,员工在落笔之前应该尽量搞清楚老板请你写保证书或签字的意图,不要为求检讨能够过关而不顾事实乱写一通。
错误二:同一件事处罚了两次
【案例回放】张先生到嘉善一家电磁兼容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张先生在生产车间与生产主管发生争吵、扭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当年6月13日,公司以张先生在生产车间辱骂上级、态度极端、为打架参与者为由,给予他记大过处分。7月1日,公司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26日,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50元。未获支持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用人单位对于违纪员工进行处分,不同于行政处罚。
不过,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一旦用人单位做出了处罚,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因此,针对一次违纪行为一般只能处罚一次,一事不能两处(不是说一事不能并处),否则用人单位将拥有过度处罚的权利。这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应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分别明确不同梯度的处罚措施,而不能随意进行处分。
嘉善的这家电磁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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