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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
一、事项名称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管理规定》[沪建交(2011 )512
号]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二十二条。
三、办理条件
(一)新办、重新办理
新办:指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需要设立燃气供气
站点的,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重新办理:许可供气类别、供应方式、站点隶属企业或者经营场
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
处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
案;
5、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有
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等设备。
(二)登记事项变更
燃气供气站点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供气站点负责人发生变
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 燃气经营企业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或站点负责人任命书
3、 站点负责人经专业培训合格的证明。
(三)延续
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准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延续:
1、不能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许可发证条件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3、发生安全服务责任事故,且改正措施未落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延续的其他情形。
(四)歇业
被许可人确需对燃气供气站点歇业的,应当在燃气供气站点歇业
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
四、提交的文件
1、新办、重新办理
(1)气化站(含瓶组等方式)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2 气化站(含瓶组等方式)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 复印件 1
1
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站点负责人任命
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
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 气化站(含瓶组等方式)点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 1
复印件
效使用证明
4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 1
5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6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 1
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
复印件
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
告和产品合格证
7 技监部门核发的压力管道(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 1
复印件
检验结论报告
8 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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