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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 法律也日臻完善。但产品责任问题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产品缺陷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两方面,对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产品缺陷 ? ? 归责原则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步完善,但就其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在世界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最完备的、最有代表性的。加强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 ?一.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包含了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然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主要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此外,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中,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二. 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及产品责任归责研究 ?? (一) 产品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正确界定产品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与中国在学术上,都存在着比较多的分歧。分歧最后都集中在产品缺陷的标准上。 ?? 中国法律中产品缺陷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有关人士撰写的条文释义指出:“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定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为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在实践中引用比较多的是《侵权法重述》(第2版)402A的界定:“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 通过对中美产品?缺陷涵义的对比,不难发现中国对于产品缺陷涵义的规定具有双重标准, 它不能科学衡量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使生产者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而美国虽没有对产品缺陷作出明确规定,但它已将:“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唯一标准,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中国也应该规定出产品缺陷的涵义作为唯一标准.?? 2.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的种类,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界定为,“产品制造、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示或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品质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产品缺陷的种类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产品缺陷的明确分类对产品缺陷的分类同时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以规定对产品缺陷的规定分布在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中。中国产品责任案件中,大部分缺陷产品属于制造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 ??  (二)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处于世界领先的水平,而其中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形成了一套自有体系,对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而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之中,使司法者难以把握,也容易给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造成困惑。对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到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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