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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各类工作程序
土地报批征收程序
合水县国土资源局
目 录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2
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4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5
土地征收程序-------------------------------------7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9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11
附件:工作程序流程图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符合规定的用地标准;
4、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3、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情况,签注意见后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4、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5、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用户花名册及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
6、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县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
7、现场放线:对县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乡、村、组共同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用地标准:人均耕地1亩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1亩以上2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67平方米,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330平方米。
法律条款:《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二、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的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的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乡镇申报审核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材料呈报县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注意的几点:
1、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3、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5、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业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农业设施的范围,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但最多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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