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聪明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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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聪明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4) 第一条 释义 一、本公司: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起点,每满一年增加一周岁。 三、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月 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月 28日。 四、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五、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六、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保证价值表所列的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七、。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保险合同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现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被保险人(男)生存至二十五、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被保险人(女)生存至二十五、五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若本合同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则本公司将从上述三项利益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利益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投保人该年度未期满但已缴付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 不满一周岁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2)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所缴的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签发日为准),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公司将。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首期保险费的当日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每期保险费到期日、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通知本公司并本公司递交要求的。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身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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