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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税收划
个人收入税收筹划;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基本问题;(一)职工薪酬的组成
什么是职工薪酬?职工薪酬由什么组成?
职工福利费包括什么?
福利人员工资是否能作为扣除“三费”的基数?
(二)薪酬对所得税的影响
讨论:薪酬的高低对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产生什么影响?;(三)薪酬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薪酬构成多样化:适度增加工资薪金,职工个人要多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担也要随之增加,但个税负担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企业负担的增长速度。所以,企业应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在企业负担适度增长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或使个税不增长。比如,按月均衡发放工资,给职工缴纳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缴税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同时,对于高收入者,可以采取职务消费、年终奖、股权激励、低价售房或低价售车等多种手段分解其高收入,规避和降低个人所得税。;(四)薪酬所得税筹划的创新思维;个人与其所提供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五)薪酬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二、薪酬主要组成部分的所得税筹划 ;(一)工资的所得税筹划;1. 工资的计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者48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下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表,其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按有关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不含税级距适用于雇主代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级数;级数;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式中税率为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式中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1:2011年9月,南京某外企为其高级技术人员约翰先生代负个人所得税,公司支付约翰先生税后工资50000元,则企业应为约翰先生承担的个税是: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5505)/(1-35%)
=61069.23
应纳税额= 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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