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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搞活流通,进一步发展经济,促进企业财务规范,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地方财政增加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 、 共同出资设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自动化成套设备,机电及高低压设备,二类机电,仪器仪表,五金化工产品的零售、批发。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贰仟肆佰万元整
公司实收资本:贰仟肆佰万元整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以出资比例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者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暂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首届执行董事由 担任。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可兼任。监事由股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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