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多哈回合环境货物谈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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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多哈回合环境货物谈判.doc

积极应对多哈回合环境货物谈判   环境货物的定义      多哈回合环境货物的谈判来自《多哈部长宣言》第31(iii)段的授权,该段要求成员方就降低或适当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但并没有说明什么是环境货物。根据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决定,环境货物的谈判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special session)中进行,但同时,非农产品谈判小组的谈判也涉及环境货物,因为非农产品和环境货物有很大的重叠。   “定义方法”(Definition Approach)   谈判初期,一些成员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首先澄清环境货物的概念。但成员方在下列三个问题上存在争论:有多种最终用途的货物应如何归类?例如水泵,它既可以在处理污水时使用,同时也可以在其他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场所使用。在确定环境货物时,是否应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最终用途?在确定环境货物时,应怎样对待“对环境友好”(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这―概念?某些货物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对环境无害的,但在另外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对环境有害的。   上述争议的存在使很多成员相信,要通过给环境货物下定义的方法来确定环境货物将十分困难。所以成员方最终放弃了这种方法,转而直接就环境货物的清单进行谈判。   “清单方法”(List Approach)   最早向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提出环境货物清单的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   OECD的清单是从分析环境工业得来的,OECD将环境工业定义为“为测量、防止、限制或治理对水、空气和土壤的环境损害以及与废物、噪音和生态系统有关的问题,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减少环境风险、降低污染的清洁技术、生产方法、产品、服务以及材料的利用,也被认为是环境工业的一部分。”   APEC对环境货物的关注可追溯到1995年在日本召开的APEC首脑会议。在这次会议上,APEC领导人同意找寻出哪些工业是可以在逐步降低关税后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随后的两年中,APEC确定了一些可以从尽早的自愿的部门开放(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中获益的部门,包括环境货物和环境服务。到1998年,APEC基本完成了它的环境货物和服务的清单。适宜尽早自愿开放的部门并不仅仅限于环境货物和服务,所以一些产品,虽然明显与环境保护有一定的关系,但因为已经列入了其他尽早自愿开放的部门,就没有包括在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中,例如熟石灰和二氧化镁都可用在环境保护中,诸如净化水和控制空气污染。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不包括那些仅因生产方法不同的“相似产品”,以及那些由于产品的生命各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而不同的“相似产品”。APEC的清单得到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的支持。   WTO成员方认为OECD和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对于确定环境货物是有帮助的,很多国家在这两份清单或其中一份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迄今为止,WTO已经收到了日本、卡塔尔、中国、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美国、欧共体、韩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共9个成员提交的关于环境货物清单的文件,多数陈列了本国的环境货物清单,有的则只说明了本国关于确定环境货物清单的意见和主张。   环境项目方法(Environmental Project Approach)   印度于2005年6月提出的确定环境货物的方法:任何环境项目,如果符合了国家有关机构确定的标准,就会得到国家的批准。在该环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所需的货物、服务、技术和资金都会得到优惠的待遇,但项目终止后,这些优惠待遇也随之终止。印度主张,因为环境项目各不相同,且可能不断发展,所以这种方法下的环境货物将是一份“活的清单”,将可以包括现在尚不存在,但未来发展出来的新技术和产品。      适合我国的确定环境货物的方法      中国应该采纳清单方法。定义方法已经基本上被弃置不用,而项目方法则对中国弊大于利。项目方法是实践中早已经存在的一种做法,我国也有。当我们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某一环境项目时,我们可以对项目所需要的货物、服务和技术给予优惠待遇,包括关税优惠或减免。由于进口国对是否开展环境项目、开展哪些项目以及怎样开展都有决定权,所以如果以项目方法确定环境货物,成员方之间需要谈判的东西就所剩无几了。   但项目方法的不足在于:第一、项目下的环境货物和服务得到的优惠是一种单方的、临时的,因而是不稳定的,无法保证互惠,可预见性也很差。这对于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国尤其不利。第二,国家在为实施环境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时候,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受到歧视。参加项目投标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是沉重的负担,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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