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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研究.doc

简论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研究   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我国国企公司化改革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剖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Abstract: The structure controlled by the corporations contacts with the corporatization reform in our country so colse.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the structure which is controlled by the corporations and raises the measures to complete it.   关键词:公司;治理;完善   Key words: company;control;complete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9-0066-02      0引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权力机关构造,公司管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公司权力的配置,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我国国企公司化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剖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1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1 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1.2 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1.3 股东大会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1.4 董事会难以发挥核心作用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4.1 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1.4.2 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   1.4.3 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   1.5 经理层得不到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空缺。《公司法》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1.6 监事会很难起到监督作用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   2原因分析   2.1 产权主体仍然缺位,利益主体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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