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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
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当事人如果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
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券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第二,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3)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的效力。物权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决定了确定物权相互之间效力的基本规则是:以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其效力。因而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设立在先的物权具有以下两项优先效力: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第二,先设立的物权压制后设立的物权。
5.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第一,全面性。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的支配;第二,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第三,弹力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可自由伸缩;第四,永久性。所有权随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得预定其续存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的永久性或恒久性。
6.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答:1)合同,又称为契约;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6)单独行为;7)导致债发生的其他原因。
7.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答: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第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四,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8.合同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又叫体系解释,是指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3)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是指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目的对合同进行的解释。
4)参照交易习惯解释原则。参照交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按照交易习惯或惯例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交易习惯或惯例予以补充。
5)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诚实信用解释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及合同法主要的基本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
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修理、更换、重做等其他补救措施。
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答:第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第三,买卖合同的诺成合同;第四,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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