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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费(额外小费,额外租金)
入门费的数额由双方自由确定。其可被视为:
》额外租金(最常见的情况):业主希望预防租金的上涨与当地实际租赁价格的上涨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续约时将入门费考虑计算在租金内。
》或,对“由业主提供的,与租金无关的各种经济对等物,尤其是商业利益”的补偿金。
》或,对房屋等产业市值贬低以及房客从中获得商业财产的补偿金,包括在其租约延续的权利条款中。
业主(称为出租人)和房客(称为承租人)在租约中明确入门费的性质。若未指明,则仲裁人寻求双方的共同意愿。在此情况下,一般将入门费作为额外租金考虑。
刚果”案结果几成定局
(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1-10-05 09:14:25)
注:这篇短文是在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案”做出最终裁决前所写,几天后香港终审法院就做出最终裁决。所以,该文就没有发表。现贴出,希望对该案有兴趣的人,可简单了解该案的过程。
“刚果”案结果几成定局
朱伟东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提请,就美国FG公司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以下简称“刚果案”)所涉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1款、第19条的内容作出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就《基本法》作出解释,也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次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作出解释。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8月30日收到释法文本后,已转交案件各方当事人。根据该案日程安排,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将在今年11月25日对该案作出最终判决。在作出最终判决时,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必然会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因此,该案的结果几成定局。
“刚果(金)案”的起因是,1980年代,刚果向前南斯拉夫的Energoinvest公司(现为波斯尼亚的一家公司)签订水电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完成并验收后,刚果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项。Energoinvest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请仲裁。仲裁庭在2003年作出有利于Energoinvest公司的仲裁裁决。根据裁决,刚果应向这家公司支付3700万美元及其利息。2004年,Energoinvest公司将仲裁裁决低价转让给美国FG公司,FG公司成为仲裁裁决债权人。2008年FG公司获悉中国国有企业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即中国中铁(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铁华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总额约为3.5亿美元的“入门费”,因此就到中铁的上市所在地香港提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诉讼,要求香港高等法院下令冻结这笔款项。此时,最初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款项及其利息已达1.04亿美元。FG公司要求香港高等法院从3.5亿美元的“入门费”中截留1.04亿美元作为抵债。
一审争议的问题是,1997年9月1日及以后,香港普通法是否承认限制主权豁免原则,即一国政府行为不享有豁免权而其商业行为享有豁免权?如香港普通法承认限制豁免原则,本案中的相关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如果豁免权是绝对的或有关行为都属于政府行为,刚果是否因接受仲裁而放弃了豁免权?香港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公司支付刚果的采矿“入门费”并不是商业行为,该交易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中国在刚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为了发展该国经济,造福刚果人民。对于第三个问题,法院认为,一国放弃诉讼豁免并非意味着同时放弃执行豁免,特别是刚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刚果接受仲裁不能意味着该国明确放弃执行豁免权。香港高等法院在2008年12月作出判决,判定香港高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撤销了禁止中铁公司向刚果支付入门费以及刚果不得收取入门费的禁令。
FG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上诉法庭审理后在2010年2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应该把国家豁免视为法律方面的事情,由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裁决。因此,香港高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外,上诉法庭认为,香港回归后,香港普通法仍沿用限制性豁免原则,由于本案有关行为是商业行为,所以,刚果不享有豁免权。这样,FG公司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得到上诉法庭的准许。
刚果对此上诉判决不服,向香港终审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权力,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终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外交部通过驻港特派员公署分别向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出三封函件,指出我国一贯坚持的国家豁免原则并统一适用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2011年6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临时判决,裁定香港特区应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刚果享有国家豁免,香港法院对刚果无司法管辖权。鉴于该临时判决涉及对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解释,香港终审法院认为有责任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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