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田宇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何兵袁永忠).docVIP

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田宇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何兵袁永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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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 --田宇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 何 兵 袁永忠 上传时间:2005-11-8 案件事实——酒后跌入天池河 2001年12月5日中午,田华东与朋友在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一酒店聚饮,后走到五峰镇民族饭店门前人行道边,靠近一个叫天池河的护栏缺口处。他一边说话,一边不经意地后退,失足从护栏缺口处跌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亲属查明,这个天池河护栏是国有公共设施,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兴建。该护栏失修日久——缺口处的缺损时间约七个月。 原告田宇(田华东亲属)认为,护栏缺口是城市道路,被告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被告不仅未尽维护之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施,致使田华东跌入河中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万元。 争议焦点—— 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进河里 被告觉得很冤。他们辩解说:护栏失修虽是事实,但田华东是因为酒后失控,自己掉入天池河中死亡。人死固然可悯,但法不容情,在法律上,田华东的死与被告何干?一个清醒的人,怎么可能大白天掉进河里? 被告还提出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难题,谨请法官们斟酌。他们说,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不是民事赔偿程序,原告起诉程序错误。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有权选择。被告辩称本案不适用民事赔偿诉讼,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还认定,田华东的死亡有两方面原因:一、被告疏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加固沿河人行道护栏,在缺损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死者酒后失去自制能力,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自负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河道护栏的管理、维护人,对护栏可能致人损害负有注意义务。其未尽到义务,致人损害,构成民事侵权,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审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河道护栏此类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责任,原判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害侵权责任予以认定处理,并无不当。被告主张本案只能按国家赔偿程序处理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疑点—— 1. 公产致人损害,应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2. 本案中的护栏,是否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 死者酒后失足落水,法理上应否认定存在过错? 相关链接——綦江虹桥垮塌案 行政公产损害引发的赔偿问题,在重庆綦江虹桥塌陷事件中,彰显无遗。1999年1月,綦江县政府在綦河上架设的一座人行桥突然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0余万元。县政府认为,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属于民事侵权,应依民法通则,由直接责任人即建筑商赔偿。这一说法,当然不能让人服气——万一建筑商作古,岂不成了无头悬案?正确的答案是,先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然后再行追偿。多数学者认为,按照国外的通例,因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属国家赔偿。但虹桥案的审判长认为:“肯定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规定的赔偿范围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赔偿,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修建或管理大桥当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学术界对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这无可非议。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则只能严格执行法律。”后来,綦江县政府为稳定社会,由县财政对死难者进行了赔偿。 一、公产致人损害,应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笔者不想轻易地指责被告在无理缠讼,因为行政机关管理公共护栏确实是一项行政行为。因为被告公共管理行为不当导致纠纷,究竟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和法理都有未明之处。被告律师找到了本案的软肋。 行政公产,是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理的财产。它的意思是:首先,行政公产必须供公共之目的,如道路、桥梁、国有公园、国立大学的设施。国家的财产,如果交付给特定组织(比如国有企业)从事营利性经营,就不属于行政公产了,虽然它属于国有资产。行政公产可被分为公共使用公产和公务使用公产,前者如天安门城楼,后者如警用灭火车。行政主体的私产则包括行政主体不供公众和公务使用,而作为财政收入目的使用的财产,例如供收益用的房屋、土地、森林等,行政主体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渔业权、矿业权等。其二,行政公产必须由行政主体所有或者管理财产,私人所有的财产,即便出于公心和善意,提供给公众使用,也不算行政公产。比如民办高校、百货大楼、私人博物馆、私人诊所等。这些财产虽然在事实上被公众所用,但不受国家支配,法律上它不是公产。因这些财产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引起损害的沿河护栏,属被告建设并管理,属于行政公产,此无异议。问题在于,因为行政公产致害,是适用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区别不仅是程序上的,而且是实体上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等,与民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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