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无须调整A.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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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无须调整 A+H股公司财报差异渐消 2009-05-15 15:40:05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刘玉廷表示,我国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均不作调整。IASB对我们的意见和做法表示赞同,认为中国这样处理不构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财政部网站5月15日讯 记者: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后,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8年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9年又将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请您能否谈谈相关背景情况? 刘玉廷: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5年建成并实现与国际趋同,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施行。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后取得了成功,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扩大到所有中央企业、所有非上市银行、有关金融机构以及非上市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农村信用社和相当部分省市的国有企业等。可以预计,到2010年左右,基本实现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除小企业执行单独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外,力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会计标准,切实解决大中型企业之间会计核算各异和财务报告信息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在3年时间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基于会计准则规定的系列会计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规范经济秩序、维护公众利益,为企业走出去建立了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其中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防止短期行为等会计准则建设的核心理念,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可。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们采用了“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等方式,密切关注、分析和及时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积极配合、各大专院校广泛宣传培训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良好局面。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客观上要求我们及时作出解释。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不时发布新准则和解释公告或修改准则,也需要结合国情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在巩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已有成果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的背景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综合各方面因素,现阶段财政部采取了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能够较好地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具体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 记者:2009年即将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刘玉廷:这次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暂定10个问题,主要归纳如下三类: 第一类属于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执行哪一项准则问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搬迁补偿款、重整收益确认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企业(建造承包商)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实际执行中难以判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判断依据。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征求意见稿》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征求意见稿》规定,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新破产法实施后,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或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企业确认重整损益。 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第二类属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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