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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博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但是科员和办事员由于职务太低,没有对应到职务层次中,也就是说没有与科员、办事员对应的职务层次。
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对“领导”职务没有规定。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等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与第16条中的“职务层次”也是存在对应关系,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对应的是“国家级正职”,“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应的是“国家级副职”,等等。
4.《公务员法》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法》里面所说的“级别”特指数字级别。按照旧法的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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