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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分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一、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现状及发展趋势 发展进程和现状 特点 发展趋势 一、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展 进程和现状 二、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特点 三、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展趋势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修订背景及原则 标准概述 监测监督 应用新标准的注意事项 新标准的宣贯及实施情况调研 第一部分 标准修订背景及原则 修订背景: 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饮水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世界卫生组织和发达国家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行业性标准的局限性 修订过程 2005年 9月: 第一次会议 2006年 3月: 标准审查会 2006年 4月: 《报批稿》上报国标委 2006年11月: 第一次标准协调会,卫生 部、建设部官员参加 2006年12月: 第二次标准协调会,卫生 部、建设部官员参加 征求意见: 二次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和谐性原则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解决人的基本需求。 为了达到人人享有卫生安全饮水,推进建立和谐社会进程,体现社会平等的目标,新的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将饮水标准分为城市人使用的标准与农村饮水标准。只要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上的人饮用的水都应达到同一标准 二、安全性原则 保证流行病学安全,即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应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性状良好,能被饮用者接受。 生活饮用水必须保证终身饮用安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终身”是按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2升计算。所谓“安全”是指即使终身饮用不会对健康产生健康危害。 标准所提出的水质指标限值,因饮水而患病的风险应要低于10-6(即100万人中最多仅能有1人患病) 弱势人群 三、科学性原则 水质指标是饮水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确定水质指标安全限值时,要考虑对水质能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物质,这些物质对饮水安全的影响资料齐全;要具有足够能确定限值的科学基准资料;并经水质调查或监测资料表明在水体中含有一定浓度,且经常检出;同时实验室具有可行的检测方法。 将28项在我国可能具有参考意义,但目前所掌握资料尚不足以确立限值的水质指标以资料附录的形式发布。 四、实际性原则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保证饮水安全的条件下,适当放宽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质指标的限值要求。 对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采用过渡办法,在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对10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1项微生物指标及3项毒理学指标,现阶段放宽限值要求,改变了以往同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局面。 五、可行性原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考虑符合国情,即要考虑达到饮水水质目标的可行性,而且要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提出过高的要求需要支付巨额资金,受技术或经济条件不能达到目标的标准只能是形同虚设。 粗略计算,对单一水样按新标准全项检验的费用约1.5-2万元。 六、先进性原则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饮水处理技术现状、水质检验能力等现有条件,在制定标准时等同、等校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们的一项修订原则以保证标准的先进性,本次制修订工作主要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及补充本(2006);另外,还参考了欧盟饮水标准(1998),美国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2004),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2004)等。 七、协调性原则 对与本标准有关的内容现已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的,在本标准中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要求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如饮用水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涉水产品、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与水质监测等。 第二部分 标准概要 标准概要 标准提出单位: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归口单位: 卫生部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环境所 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地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的下属单位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 领导下制订的 由卫生部和国标委联合发布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7-07-01 部分指标: 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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