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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3 物权法立法争议与其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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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0期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2007年3月23日晚6:30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轶教授在求是楼0220教室为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的学术报告。王轶教授运用其系统独到的民法学方法对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议问题做了逻辑严密、深入细致的分析。王轶教授秉承其讨论民法学问题的一贯思路,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对学理上通常论及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及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王轶教授认为这四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属于纯粹的民法学问题,是出于讲授和学习便利而抽象概括出的学术结论,不能起到基本原则应有的功能,也未表达物权法的任何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已经由民法基本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体现,上述所谓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么是物权法具体规定的简单重复、要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的其他基本规范予以取代,它们都不能起到对法律复数解释结论或者填补法律漏洞复数结论的判断准则作用,不适宜立法化。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王教授认为这是属于与规则设计有关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其差异在于对同一生活现象选择何种民法范畴进行解释表达以完成“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换。至于物权保护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其结论之间没有实质区别,仅仅是对于冲突利益关系确立的协调规则究竟应该放在民事法律的哪一部分进行规定,而《物权法》认可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并保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制度不变,这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涉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影响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在所有权部分,征收涉及对被征收人利益的限制,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结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只有在“公共利益”这一充分而正当的理由的前提下才能对被征收主体的权利做出限制。对于“公共利益”界定这一问题,王教授介绍了立法中的前后论证过程及争议,最终认为交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裁判活动来解决比较合适。用益物权部分的争议主要涉及用益物权的类型选择,集中在要不要规定典权和居住权,王教授认为这一争议根本上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解决的前提是应该先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揭示生活世界中典权和居住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以往的协调手段和效果,否则会影响进一步讨论的质量。在担保物权部分,王教授认为存在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问题,就是在担保物权人和担保物权设定人之间的安排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应该像《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那样采取授权第三人规范,授权该第三人可以请求确认另外两方的行为相对于自己无效,而像《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第205条那样“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完全法条配置,不仅效力表述不明晰,甚至会无法妥善容纳价值判断的结论。王教授就“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无权占有也受保护”等争议问题也做了解析,还进一步指出占有制度本身起到了保护本权的快捷方式的作用。报告的最后,王教授还就同学们在浮动抵押、征收、网络虚拟财产、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等诸多提问做了精辟的解答。在两个半小时的报告中,王轶教授运用新颖独特的民法学方法评析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议问题,使同学们加深了对物权法的理解,也认识到民法学方法的重要性。另外,王教授严谨的态度、缜密的思维、幽默的语言以及对法律条文得心应手的运用使满场同学大为折服,也赢得了大家阵阵掌声。 (摘编:王雷)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我院著名的中青年法学家王轶教授,想必大家对王轶老师都是十分的熟悉了。 王轶老师多年一直致力于合同法、物权法等方面的研究,也一直参与合同法、物权法的立法起草工作,今天王轶老师演讲的主题是《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轶老师开始今天精彩的演讲!(掌声) 主讲人:谢谢主持人的介绍,也谢谢大家这么给《物权法》的面子,大家牺牲了宝贵的休息时间,来了解《物权法》起草中间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这应该是我第二次来到这个教室上课了,第一次是就物权变动模式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与同学们做过一次交流,而且我觉得在人大这个地方谈物权法立法的有关争议问题也具有特别的意义。我看到《物权法》的时候经常会想到,在1997年上半年的时候,有一天晚我正在研一楼的宿舍中看书的时候,当时王利明老师过去对我说,立法机关准备进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了,然后就带着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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