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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如何对待律师?-邹碧华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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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如何对待律师? ——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的几点感想 邹碧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14-6-3 浏览次数:47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最近,发现在微博上关注的律师朋友与法官们相互之间颇有微词,如@友明律师的微博:“【法庭奇遇三】法庭辩论阶段,我先说了本案的基本观点,然后准备展开。刚刚引用一个法条,法庭说法条不用说了;我于是说司法解释,法庭再次打断说司法解释不用引用了;于是我只好进行法理论述,法庭再次打断说,这不是课堂,不用讲法理,可以直接讲辩护观点。我说我的观点一开始就说了,一句话的结论。”类似的微博不在少数。读了这些微博后,发现有三个特点:一是意见性或评价性内容多于客观性内容;二是负面评价多于正面评价,内容或者为律师指责法官如何如何,或为法官指责律师如何如何;三是受挫性倾诉内容居多。虽然微博中有些事实无法核实,但从社会统计学的角度,当一群体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倾向时,这种倾向本身也是一种客观事实。律师们的倾向性观点,自然也是法官群体在律师群体中的主观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无论是法官对律师还是律师对法官,彼此在理解、沟通或尊重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 2010年,我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经发布《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以后,两年多的时间,我院法官对等律师的态度虽然已经有较大的改观,但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投诉仍然偶有耳闻。法官如何对待律师的问题确实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非投入长期扎实的努力不可。于是便写下了这篇感想。 一 ??? 从实务中的情况看,有的法官显得非常强势,不愿意多听律师解释;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注意听取律师的陈述和意见,或者,在感觉律师陈述和意见与自己内心认知相左时,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有的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或请求不置可否;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当众训斥或指责律师不懂法或不熟悉业务;有的对律师的人身安全未予以足够重视或关注,对于对方当事人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辞不及时制止或消除;有的法官对于律师过于随意或表现得过于熟悉甚至亲热,给对方当事人合理怀疑的较大空间;有的法官不注意就一些发问行使权力,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正面回答律师发问,致庭审调查无法深入;有的法官不情愿为律师代理行为创造条件,如刑事案件中,对于异地代理律师设置一些障碍或不愿提供相关便利,包括会见当事人、阅卷等,或者,对于律师提出的更换庭期的请求不愿意满足,等等。 二 ??? 发生上述情况,从法官的角度看,既有主观原因,亦有客观原因。从客观方面看,确实存在一些让法官很无奈的因素。首当其冲者,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就基层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员所付出的辛劳,用“不堪重负”来形容恐怕不致为过。近两年,我所在的法院查出癌症患者达六人之多,工作压力过大应是原因之一。难案缠案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群体性、闹访性的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承受过重的心理压力。我们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圈钱者圈走了数百位受害人数千万元,并且挥霍一空。圈钱者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受害人认为应当把圈钱者当庭释放,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圈钱,以便把他们的钱还上。这一要求显然不可能得到满足。为此,上百位受害人经常到法院来闹访。法院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为了接待他们,法官必须放下手头案件,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但收效甚微。 ??? 我曾接待过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调解书中出现的两个错别字,要求法院赔偿15万元。其根源,是她把婚姻失败的责任归咎于法官了,为此上访多年。还有些情况,也让法官头疼不已。有少数律师的职业表现不佳,一些基本的调查工作或基本思路的确立明显不到位,如有的连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也拒绝提供,要求法官外调。 ??? 职业性规范不成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如何公开自己的法律观点或心证结论;对于庭审中的发问,哪些必须正面回应,哪些不应由法官提出,哪些发问或回答可以由法官加以制止,哪些必须由律师提出抗议,均不十分明确。这样就很容易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引起争议。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办案效率的压力也是重要的客观原因。一些法官急于结案,往往担心律师“搅局”,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影响自己及时结案。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心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神化的,不少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就应该像到自动提款机上取钱一样便捷,因而我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诉讼法典上规定审判时限的国家。迫于这种压力,我国各级法院目前对审判效率的考核普遍较为严格。基于这种压力传导,法官对一些程序上的事项极易采取简化甚至忽略的做法。其结果,内心希望律师在庭审中尽量“配合”自己,律师多说两句便会表现得不耐烦。从诉讼规律上看,司法认知尤其是对事实的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还需要大量程序保障(如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据提出义务、证人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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