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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 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 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
第九条 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第十条 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分级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分布状况为依据确定。
第十二条 康复机构建设按照规模、功能和任务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三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康复中心面积占50%,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面积占30%,辅助器具服务中心面积占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面积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省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要按照三级标准建设,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及残疾人的数量与康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级别。
第四章科室设置
第十四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科室。
第十五条 科室设置要以康复业务为主导,运用医疗、教育、职业、社会、工程、心理等康复手段,使残障者的身心功能得到补偿或替代,职业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得到改善。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保障等人员。
第十七条 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章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七章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康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具有管理和康复工作经验的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康复机构领导班子的考核考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保障康复机构的发展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保证康复机构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流动、考评和职称晋升机制。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逐步建立特色学科优势,加大科研力度,增强康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积极探索技术协作等多种运行模式。
第二十五条 康复机构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康复机构要严格管理,在人员、财务、设备设施、诊疗规范、服务标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转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3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1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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