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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卖没办保险变更手续车出事故谁担责?
本报讯车辆转卖中,养路费可以随车走,那么保险费是否也可以?车辆交易以后,是不是必
须由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办的话,出了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是买方还
是卖方?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险官司”,终审认定车辆保险不能随车走,必
须由买卖双方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2001 年 11 月 30 日,葛某以 6.9 万元的价格从马某夫妇处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当时双方
口头约定,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葛某办理,车辆保险随车走,保险费 4782.6 元含在车价里。
之后,双方办妥了车辆交易的相关手续,但是并没有约定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的期限。第二
年 4 月 2 日,马某以经营不善、转卖他人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当天,保险公司就退给了马
某保险费 1705 元。而同年 3 月 6 日,葛某雇人驾驶该车在许昌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
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葛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51488 元。但当葛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听说车保已经被马某退掉了,葛某遂将马某告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法院判定,马
某应当赔偿葛某 51488 元损失的 60%,也就是 3 万多元。
马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并没有约定办
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具体期限,所以马某不承担违约责任。葛某作为车辆的受益人,应该主动地去
办理变更手续,他没这样做,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费。同时,马某应当返
还葛某 4782.6 元的车辆保险费。
撞死人得不到理赔 客运状告保险公司 ?
本报讯 东方客运公司的大客车撞死人后,因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
遂发生纠纷。昨天,客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沧浪区法院。
据东方客运公司称,2002 年 5 月 16 日,该保险公司与苏州某外事旅游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
险合同,约定对一辆金龙大客车进行承保,保险期限自 2002 年 5 月 17 日至 2003 年 5 月 16 日,
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此后,该车过户至东方客运公司。今年 3
月 29 日,客运公司驾驶员顾某驾车在上海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死。经交警部门调解,客运公司答
应赔偿死者家属近 8 万元,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根据规定若客车属于营业性客
车,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不予赔偿。
8 万元可不是小数目,几经交涉没得到理赔,客运公司这下急了,遂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告
上法院,要“讨个公道”。代理律师认为,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与本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关系,
只要驾驶员是客运公司所认可的驾驶员,并具有合法有效的与驾驶该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且没
有出现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更何况此次事故并非在营
运过程中发生,与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无任何因果关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71 万元保险理赔
款。目前,沧浪区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此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李强建文晓东)
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 保险公司可否给予赔偿 ?
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 20 余
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
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
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赔时
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
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在车损险的保险赔付
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请求,运输
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
公司可以拒赔,于是判决运输公司败诉。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 42 条第 2 款对保险施救费用有专门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
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机动车辆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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