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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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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基本内容: 商品检验的意义与合同检验条款;索赔的意义与条款;不可抗力的含义与条款;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及条款。 重点和难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索赔对象的确定、不可抗力的界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一节 检验、索赔 一、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察看(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接受或拒绝(acceptance or rejection ) 商品检验对于国家来讲是实施对进出口商品品质控制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出口商品的生产、制造与销售和进口商品按规定条件采购等方面能得到控制。 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品检验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对所购买的货物的检验的权利,但并不是强制性的,它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⑴ 产地(工厂)检验 ⑵ 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2、在进口国检验 ⑴ 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⑵ 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 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三)检验机构 官方机构 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根据我国入世文件188条的规定,检验检疫局将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合并为AQSIQ)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美国粮谷检验属、 日本通商省检验所 半官方机构(国家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的民间机构) 美国 Underwriter’s Laboratory,UL(担保人实验室) 非官方机构(私营机构) 瑞士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SGS(通用鉴定公司) 案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作业:选择三个行业了解质量检验方法及机构。 (五)检验标准 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三类) 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其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关于检验条款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环境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 (六)检验条款: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 例: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但若发现质量和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 第二节 异议与索赔 违约: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就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行为,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认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引起的纠纷。 合同中一般规定三方面的内容解决争议: 1.如果违约事实明确,权利主张的方法可以通过索赔条款在合同中予以解决. 2.如果违约事实明确,但不是合同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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