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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摘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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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法条:《反不正当竞争》第1条 (一)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与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 1、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他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药品管理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主体 1、一般主体:经营者 2、特殊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3、其他主体问题 (2)客观行为 不正当竞争主体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3)主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主体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4)客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一)假冒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便利的交易条件,在按合同价成交后除交付货物或货款外,还在帐外暗中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 人员秘密支付钱财及其他利益。 注意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表现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 3.合法取得但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4.第三人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品上,或利用广告及其他宣传方式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对商品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和功效,生产者,有效期,产地,数量作虚假宣传 (五)降价排挤行为 1、降价排挤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经营者。 主观上为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例外规定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七)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故意和过失;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或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或者是对捏造的事实加以传播等。 (八)搭售行为 ①主体:经营者 ②搭售商品与正售商品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③违背购买者意愿。 ④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九)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 十、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客观行为:限制交易 3.主观: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故意。 4.客体: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十一、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凭借其独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控制,有意识地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其在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形成独占的态势。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正当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的形式 1.协议垄断 2.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娇兰和香奈儿的No.5 串谋操控香水价格 法国13家著名化妆品牌被罚 央视国际 (2006年0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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