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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晋地方立法主体环保法治模式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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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晋地方立法主体环保法治模式探究

新晋地方立法主体环保法治模式探究   摘 要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使得一批设区的市成为新晋地方立法主体。新法实施前后,这些地方立法机构,可谓是面临着艰巨的思维转变过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活动,作为发条中明定的地方立法权三项主要内容之一,尤为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环保和宏观管理方面,很多地方政府都面临着紧迫的挑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共同利益,日益在环保领域突出出来。在这样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立法机制的适时调整,无疑为地方环保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环境保护 法治模式 基金项目:课题来源:2016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项目,课题名称:预防式环境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研究,课题编号:HB16FX028 作者简介:刘丰,邢台学院法政学院讲师,邢台学院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张兆平,邢台学院科研处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73 一、地方环保立法权的赋权背景 (一)法治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核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该决定是近年来对我国《立法法》的重大修正。该决定中涉及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立法主体的改动。其中规定将《立法法》的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样修改的结果,是将地方立法权主体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扩大为包括前者在内的几乎所有“设区的市”。可以说,地方立法权的扩容速度可谓一日千里。这个小小的变化,一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这次立法法修正过程中的一大亮点,也为地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的应对机制和新的挑战 (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环保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的热点 近年来,各种关于环境问题的报道层出不穷,每次的热点事件都引起社会公共舆论的强烈反响。从江河湖海的水质问题到每天呼吸的空气,从耕地土质到山川绿植保护,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保卫到个人企业对环境的违规破坏,无不究问这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环境怎么了,我们是否要通过自己的行动保护周边的自然生态平衡。?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我们每个人眼中是有目共睹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也日渐突出,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面前,更好的生活和繁衍,环保的常规化和法治化已经刻不容缓。这次立法法的修正,就是从法治环保的层面进行的一次调整 (三)法治建设背景,地方立法权扩容呼之欲出 全面推进依法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乃至于全社会公民的共识。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维护法治的灵活与统一也是非常重要的维度。以往的立法活动,自上而下进行,基层工作更多的是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的落实和执行,这样不免会缺乏宏观性和整体视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法规,更加的符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地方立法权的赋予,正是统一和灵活、宏观和微观有机结合的成果。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可以说是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新晋地方环保立法权通况 (一)微观执行性强于宏观管控性 以新晋地方立法权主体邢台市为例,市政府在2013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进行较大规模的规范文件整理工作,从这两次工作的结果看,第一次保留的238项规范中,有23项属于环保领域,居总体数量的9.6%;第二次整理后保留的161项规范中,属于环保类型的文件有21项,占总体文件的13%。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我们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和观察,其中体现了以下规律:第一,内容上更多的是对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化,涉及的是环保部门与本级政府之间的内部分工问题,执行性特征明显,措施多过规范,这批文件的微观执行性特征明显强于宏观管控性。当然,这是法治发展的历史使然,在不具备地方立法权而又时刻面临环保实际问题的基层政府层面,地方政府执行落实上级文件和规范性规定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随着新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权已然赋权的今天,执行性规定的比例大就显得格格不入了。在接下来的时期内,如何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宏观性,增加环保立法行为的比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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