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行为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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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博士论坛· 帮助行为可以在共同豸巳罪中起主要作用 谢彤+ [内容提要]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的,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供 事中帮助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均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其帮助行为实 际上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事前帮助 行为。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行为 辅助行为 实行行为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采取以作用分类为主,以分工分类为辅的折衷分类法的。根据这种 分类法,共同犯罪人被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大类。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按照 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分别认定主犯和从 犯。①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辅助作用”,刑法理论 通说认为,就是指帮助作用,在作用分类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就是分工分类法中的帮助犯。帮助犯的主要 特点是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帮助犯是以不直接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为前提,而仅 仅为犯罪提供帮助,因而起不了主要作用。②根据这种通说的观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显然不能 构成主犯。但是也有人认为,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有的帮助犯也可能就是主犯,因为帮助犯在共同犯 罪中有时也会起到关键作用。③笔者不同意帮助犯也可以成为主犯的观点,因为根据分工分类法,共同犯 罪人被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四类。而实行犯就是主犯,帮助犯就是从犯,这只是翻译上 的问题。④但是,司法实践中的确有起帮助作用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但由于刑法理 论通说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起主要作用同时又是帮助作用的犯罪人一般都是以从犯论处,这 样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轻纵了犯罪,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帮助作用”并不一定就是辅助作用,帮 助他人犯罪的,完全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现举下例予以说明: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曾因强奸罪被判刑5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李某,两人交往一个多月 后,李某得知张某有前科,又见张某好逸恶劳,便产生了与张某分手的念头,遂对张某开始冷淡。张某连续 约李某数次,均被李某找借口拒绝。张某见如此,便产生了强奸李某,逼李某嫁给自己的恶念。张某将自 己的想法告诉其母陈某,陈某认为儿子为恋爱花费了不少钱财,便积极支持。陈某认为由儿子再约李某不 方便,便想好了几种引李某到自己家来的计划。一日,陈某以儿子不在家,约李某好好谈谈为由,将李某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也版社1991年版,第545页;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 ③参见梁世伟:《刑法学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9—230页。 ④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 53· 万方数据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至自己家。陈某将自己事先放有大量安眠药的茶水倒给李某,李某喝后不一会儿,感觉身体十分困乏,便 提出回家,但被陈某假意热情挽留。后见李某实在难以支持,陈某便将躲在家中的张某叫出,李某见张某 在家,知道自己上当,便要起身出门,被陈某拖回。陈某将李某抱放在床上,强行脱下李某的衣裤,叫张某 对李某实施奸淫。张某准备奸淫李某,但见李某流泪不止,心生同情,又怕李某若不同意嫁给自己,自己又 会面临牢狱之灾,便对陈某说算了。陈某便破口大骂张某,并将张某推压在李某的身上,张某遂对李某实 施了奸淫。本案中,强奸犯罪的是张某,虽然张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有中止犯罪的意图,陈某反对, 但这种反对是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陈某不是教唆犯;陈某是妇女,不可能本人亲自 强奸李某,其行为是帮助儿子张某实施强奸,因此,其行为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积 极制定犯罪计划,并亲自买好安眠药并骗女青年喝下,又将女青年抱放在床,在张某有中止犯罪意图时予 以反对并将张某推压在李某身上。综观全案,不能不说陈某的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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