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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_14489
电子监管号:
合同编号: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
邮政编码:361100;
电话:0592-7579001;
传真:0592-7579003;
受让人:一而得(厦门)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厦门市吕岭路122号日报大厦1003-1005;
邮政编码:361009;
电话:0592-5588923;
传真:0592-5507639;
第三方: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同安城南大街建行大厦11楼;
邮政编码:361100;
电话:0592-7892278;
传真:0592-7363517。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出让人根据厦府工业地[2011]27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T2011Y08,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壹点柒平方米(小写13,341.70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同安工业集中区后宅片区,支三路以南,宋厝路以西。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家具制造业)。
出让人同意在2011年 月 日(合同签订当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以下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按移交当日的土地现状交地(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移交土地,出让人不再对场地进行处理,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电力配套:受让人应自行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和永久性用电并按电业部门要求建设电力设施与引入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出让地块地下可能存在未知的地下管道、管沟或设施,按如下原则处理:
1、以上情况视为不可抗力,受让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出让人,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15日内,向出让人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2、出让人负责协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该项目建设进度影响的,开工竣工时间允许相应顺延,受让人应予以谅解并不得以此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三)受让人不得以出让地块地下可能存在未知的地下管道、管沟或设施和交地瑕疵为由提出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及拒签交地确认书的抗辩。
(四)周围基础设施达到:该项目配套道路宋厝路和支三路由第三方协调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进行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
(五)由于该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尚未配套到位,在配套到位之前,受让人应自行处理污水至达标后排放。
出让人授权第三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照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并签署土地交接书。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2011年月日至2061年月日止(自交地之日起算)。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玖万伍仟零贰拾肆元整(小写¥2,695,024.00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玖仟零伍元整(小写¥539,005.00元)。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玖仟零伍元整(小写¥539,005.00元)转作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壹拾贰元整(小写¥1,347,512.00元),付款时间:2011年 月 日之前。。建筑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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