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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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2]799号)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2012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国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 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 第六条 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 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 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 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 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 第九条 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代燃料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各地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权限,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代燃料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各地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权限,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以项目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建设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的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改造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代燃料电量、电价,项目区范围、代燃料户数和人口,森林植被保护区域和面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签订的相关责任书及供用电协议等。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2、电站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5、项目基本情况表。 续建项目提供上述“3”、“4”项文件和材料,还应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各项投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及工程效益等。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审核,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分省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负责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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