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国际人道主义干预”MicrosoftWord文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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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际人道主义干预” 一、“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概念: “人道主义干预”概念在国内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论焦点之一是如何理解“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英文“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在汉语中既可译为“干预”,也可译为“干涉”。但在汉语语境中这两种译法的褒贬则泾渭分明。前者具有合理介入的褒义,后者则包含无理即“不应该管硬管”的贬义。人道主义干预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外部力量对一国内政的强力干预。站在人类道义的高度,可以发现:当一国内部发生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时,允许适当的外部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伦理的可接受性和实践的必要性。“Intervention”(干预)就其字面涵义来分析,是包括非武力在内的介入他国内部事务的各种方式。但最具争议性的自然是使用武力。因为使用武力直接与受干预国的政权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相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人道主义干预”最主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应在法律上允许他国以人道的理由对一国内部事务进行武力干预。所以,将非武力方式排除于定义之外,更能突出探讨的重点。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第二个关键在于,如果允许以人道理由对他国动武,应采用什么方式:是单方面干预还是集体干预。对这两种方式的取舍,将是讨论的核心所在,故应将单方面干预和集体干预都纳入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范畴之内。 据此,参考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和国内学者的表述,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主要包含下列五个方面:(1)存在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2)没有征得被干预国的同意;(3)出于人道主义目的;(4)干预方式是使用武力;(5)干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联合国授权的集体干预,二是未经联合国授权,由一国或多国采取的单方面干预。 二,人道主义干预合理存在的依据: 在国际伦理和法理的层面上看,人权国际化的趋势使得某些人权事务已逐渐超出国内专属管辖的范畴。人道主义干预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认可,即“如果一个国家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就不是单独与该国家有关的事项”。对此情况国际社会的必要干预在法理上也应当是允许的。与此同时,国家主权的某些方面互相渗透程度也在加深,绝对地以主权原则抵制国际社会对人道问题的关注,已经难以得到广泛的国际认可。此外,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也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新的依据。 从国际实践的角度上看,人道主义干预也有着存在的必要。冷战后,旧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和宗教冲突一再涌现。某些国家仍存在暴政,有时发展到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地步;也有一些国家远未能形成国内凝聚力,甚至急剧崩溃而无力化解人道主义危机。于是,一国国内的人道主义灾难已成为威胁国际和平的重要因素。适当的外界干预是能够制止人道灾难的。因此,我们应当正视人道主义干预合理的存在价值。理性与合法的人道主义干预在当今的国际环境下是有其存在意义的。 二、现实中面临的困境: 然而,在国际事务的实践中,人道主义干预却面临着种种现实困境,“人道主义干预被严重歪曲了。颠倒黑白的历史玷污了大多数该理论的应用”。就干预动机而言,人道主义干预常常与强权政治相生相伴。在复杂的国际格局中,“人道主义干预往往发生在伦理价值和强权政治利益交织的情况之下”。一些国家被干预并非因为其人道主义问题最严重,而是这些国家关乎干预者的战略利益,一旦“没有威胁到外部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各个国家就明显地没有兴趣进行强制性的外部干预”。以往的国际实践中几乎没有一次单方面人道主义干预是出于纯粹的人道主义动机。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预,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预,1975年印度尼西亚对东帝汶的干预等等,虽然官方文件都声称是纯粹的人道主义干预,但在这些个案中,人道主义动机显然是无法与其他战略利益相提并论的。可以说,人道主义干预已经成为某些强权国家实现本国私益的工具。 就干预效果而言,人道主义干预也存在难以回避的矛盾。人道主义干预的初衷在于保护被侵犯者的基本人权,这必定要求干预结果必须无害于、甚至是有益于被干预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良好的动机并不必然导致良好的结果,甚至连“人道主义战争”的鼓吹者赫德勋爵也承认:“人道主义战争的悖论,即你注定会伤害到你所要拯救的无辜者。”而现实中干预的动机通常极为复杂,干预效果的无害性更难以保证。值得注意的是,在滥用干预(权)的情况下,非但不能缓解人道主义危机,反而会引发更为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就合法性而言,人道主义干预已陷入制度化缺失的困境。是否应在法律上承认单方面人道主义干预,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诚然,如果单方面人道主义干预纯粹出于人道主义动机,在道义上的确无可厚非,但是一国内部是否存在人道主义危机,从外部一般是难以判定的,于是当一系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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