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修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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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7级法律事务班 06号 张波扬 摘要:制定物权法必须要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等,以上是物权理论普遍公认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至于如何和现实生活接轨起来呢?如果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战略问题的话,那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用则是一个战术问题。要应对这个战术的问题,必要要制定灵活性较强的策略与符合人们生活普遍需求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基本原则 平等 法定 公示 公信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集体,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篇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2】本文论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就是主要以狭义的物权法为基础而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指导、解释、执行和研究物权法的出发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范围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受平等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3】其物权收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我国《物权法》突出了平等保护原则,将其放在第一章确立起来。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保护的平等性。保护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平等性:一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不仅强调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而且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置于和国有财产平等对待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物权平等原则的应用:物权平等原则对物权保护的普遍性,应该发挥重要而深远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不够,商家采取的销售方式,往往有意无意地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置之不顾,以此规避消费纠纷中的法律纠纷。商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并形成一种淡薄法律维权的买卖风气。这样是不利于保护人民群里的物权利益,长此以往将阻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我认为,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设置硬性的法律手续(不执行这种手续,对弱势一方是一种损失,并对强势的一方进行处罚处理)”。这样就确立了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5】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而主要不是将某项财产对外公开。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 公示原则的机理在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要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存在。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仅仅通过不公开的协议而创设某种物权,否则,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及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也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其强行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二,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第三,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 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应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此外,对于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法。公示原则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提高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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