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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备案实施细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实施细则 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各类注册卫生规范 山东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实施细则 烟台局作业文件 目录 1. 总则 2. 职责 3. 备案 4. 延续备案 5. 变更和重新办理 6. 监督管理 7. 国外注册 8. 信息沟通 9. 档案管理 10. 附则 附录1 备案工作使用的记录清单 附录2 备案评审依据清单 1.总则 目的 依据 适用范围 2.职责 2.1山东局职责: 2.2分支局职责:负责实施省局委托的企业申请受理和备案评审工作、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延续备案以及变更、重新办理备案的审核等工作;负责建立备案企业监管责任人制度以及监管信息传递与沟通工作;负责按照省局要求制定书面的监管执行计划;定期对辖区企业的监管责任人工作质量进行巡查;按时完成本单位的备案监管工作总结;及时向省局上报相关信息资料;负责申请国外注册企业的受理及初审工作;负责备案凭证报检、统计分析等工作 3.备案 3.1基本原则 3.1.1 审查、批准、监督 3.1.2 分类管理 第一类:省局委托各分支局组织实施评审; 第二类:对于罐头、肉类、乳及乳制品以及经评估分支局不具备评审某类备案企业评审的能力,由省局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山东局已公布2012年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分类评审目录 3.备案 3.1.3 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 3.备案 3.2申请受理 3.2.1资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合法资格。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3.备案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质检总局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 (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食品发证单元及产品划分 3.备案 3.2.2 申请受理 提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A、《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C、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自我评估表或自查报告; D、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E、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必要时应包括人流、物流、水流、气流图等)、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F、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G、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H、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I、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J、必要时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备案 3.3 评审 3.3.1 评审依据 2011年23号公告及各类产品注册卫生规范 七类食品 按照CAC HACCP体系及应用准则 传统工艺生产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 企业声明 3.3.2 评审要求 备案评审可分为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或现场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或分支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 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采用企业获得第三方认证结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3.备案 3.3.3 评审组 3.3.4 文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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