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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学了;;广告 Ad;;课程的目的与任务;教学安排;参考资料;Chapter 1 绪论;问题;本章简介;1.1 法学常识;; 《汉谟拉比法典》(英文名称:The Code of Hammurabi);它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用阿卡德语写成。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 ; 《乌尔纳木法典》是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于《汉谟拉比法典》)。这法典包括序言和正文29条(传下来的只有23条)两大部分,没有结语,主要涉及政治、宗教和法律等方面。序言宣称,是神授予乌尔纳木统治权力,乌尔纳木在人世间的行为是按照神意,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并列举了他在保护贫弱、抑制豪强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2.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作用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的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政治规范;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成文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而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一行为规则,如习惯、道德等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产生习惯法。
;内容;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1)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2)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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