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无故终止招标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docVIP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无故终止招标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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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无故终止招标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依据《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30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和罚款外,给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经济责任: (一)按《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招标是指当事人一方即招标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数个相对人发出的,含有订立合同基本要求内容的,或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向自己发出以缔约请求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人来报名了就是要约,而且已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达到开标条件必须是3家投标申请人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合同法的按《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处理(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违反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阶段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招标阶段,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包括投标申请人为本项目组织准备的投标保证金的贷款利息、为本项目作的施工前准备(机械设备租赁等违约费)、投标人的编制投标文件成本费和人员差旅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如果招标人不了了之,投标人应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发改委于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和罚款。 二、招标公告发出后承担的纪律处分: 1、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30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其提出警告。 2、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规定,对违反(川委办[2004]7号)和 “十不准”的,发展计划部门要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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